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