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获得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专利实施后,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相应报酬。
奖励或者报酬给付的方式和数量,单位未规定、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所发奖金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实施该项专利后,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三)专利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应当在获得转让、许可收益后三个月内从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奖金和报酬可以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