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获得专利权的单位拟放弃专利权的,应当提前告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