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获得专利权的单位拟放弃专利权的,应当提前告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