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信息、资料或者数据文件的;

(二)收到举报,未依据职责及时处理的;

(三)收到备案材料,未按照国家规定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处理的;

(四)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