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有关单位未报公安机关备案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测评结果不符合等级保护要求而不进行整改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6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