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三章 安全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等突发事件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可以采取24小时内暂时停机、暂停联网、备份数据等措施;必要时,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主管部门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