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测评工作的监督。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测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用户信息,不得擅自占有、使用用户资源。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