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三章 安全保护第十八条有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