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安全秩序第十三条有效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