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安全秩序第十二条有效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单位应当安装并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采取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应当具有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的联网接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