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体育发展条例/第七章 体育场地设施第五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重建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不得小于原有规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