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体育发展条例/第七章 体育场地设施第四十八条有效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向社会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全年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天数不得少于三百三十天,每周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时间不得少于三十五小时。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时间不得少于八小时。鼓励国家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对自有体育场地设施进行社会通道改造,向公众开放。学校在假期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施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