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运动员的培养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选拔标准和程序,择优选拔运动员和组建运动队,并公示选拔结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