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体育发展条例/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第二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全省青少年体育赛事,建立健全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的四级青少年体育赛事体系,完善各级体育竞赛制度,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青少年体育品牌赛事活动。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