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市)区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可以将跨区域的餐厨垃圾违法案件,提请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查处;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也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到需要实施集中监管的区域进行执法活动的,县(市)区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应当配合。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