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在收集、运输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转运期间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二)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三)将餐厨垃圾交由不符合本条例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处置。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