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第十七条有效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在收集、运输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转运期间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二)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餐厨垃圾;(三)将餐厨垃圾交由不符合本条例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处置。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