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沮漳河流域同级人民政府,协商建立沮漳河流域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沮漳河流域保护中的重大问题,预防和应对水污染事件,共同做好沮漳河流域保护和发展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相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执行联席会议决定,协调解决沮漳河流域保护有关事项。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