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监测和开采管理,建立地下水水质监测站点和网络,定期监测、预警地下水水质情况。

化学品生产企业、矿山开采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加油站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