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统筹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流域水系整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与建后管护,保护植被,系统维护和提高土壤保育能力,防止流域内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