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