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审计、审批服务、市场监管、体育、医保、大数据、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