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进落实具有本市户籍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逐步提高津贴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根据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结果,对经济困难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老年人给予相应补贴。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