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扶持政策和措施第五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土地利用政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采取改造利用城镇闲置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方式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用地优惠政策。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营利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的养老服务项目,可以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