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第四节 医养结合服务第四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和医疗护理服务,并逐步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鼓励发展商业性护理保险产品,满足参保老年人个性化照护服务需求。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