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第三节 农村养老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养老服务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全面推进以区域性养老机构为中心、以互助养老服务设施为网点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扩大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