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信息化为手段,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互助和公益服务,以满足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