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已建成城镇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计划,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每百户不低于十五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配置达标后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区可以就近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