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业技术创新机制,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整合集聚创新资源,推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制造业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制造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其设立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等研发机构,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协同开展基础研究、产业共性核心技术攻关,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制造业创新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保护和运用,加快布局建设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完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应用政策,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力度,提高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成效和产业化水平。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