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点围绕高端化工、汽车、智能家电、工业母机、轨道交通、海工装备、农机装备、高端铝材、现代食品等优势产业,培育具有国际国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产业集群,加快形成区域布局合理、主导产业明晰、资源要素集聚、特色错位发展的集群发展格局。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发展先进制造业的规划引导,明晰产业发展定位,在要素供给、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推动制造业集约集聚发展,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带动关联产业协同发展,形成各具优势的特色产业,培育重点产业链和先进制造业集群。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产业集群规划布局,推动市场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引导产业集群依托龙头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咨询机构等主体建立产业集群促进组织,创新产业集群治理模式。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