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先进制造业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单项冠军企业、领航型企业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等优质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骨干企业发挥牵头引领作用,构建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生态,鼓励大型企业将优质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