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改造提升冶金、石化、轻工、建材、纺织服装、机械等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医药、新能源汽车、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超前布局人工智能、元宇宙、人形机器人、氢能、生物制造、生命科学、量子科技等未来产业。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先进制造业发展专家咨询机制,对本地区先进制造业发展进行前瞻研究,并对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实施计划等进行论证评估。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