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先进制造业发展需求,科学合理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保障制造业用地空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分级分类保障制造业项目用地需求,优先使用存量,合理安排增量,鼓励采用长期租赁、租赁和出让结合、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为制造业企业供应土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加强制造业项目选址选线、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指导,协调解决污染物排放指标配置等问题,为先进制造业发展提供保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