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对外区域合作,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打造重大国际交流合作高能级平台,引导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领域,鼓励境外企业和科研机构在本省设立综合研发机构;支持制造业企业主动融入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推动产业合作由加工制造向研发设计、品牌培育等延伸,提升制造业企业跨国经营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先进制造业领域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优化投资环境,精选招商领域,健全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招商引资机制,统筹政策制定、项目招引、产业培育和服务保障,提升招商引资效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