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制造业重点项目库,健全重点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先进制造业领域,推动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行业技术改造投资引导,完善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导向目录并实施动态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先进制造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资金,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动设备更新、工艺升级、数字赋能和管理创新。
现有制造业企业增资扩能同等享受招商引资相关政策。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