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华侨历史遗存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收藏、研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可移动华侨历史遗存的安全。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可移动华侨历史遗存损毁和不安全的,非国有可移动华侨历史遗存的保护责任人可以请求侨务、文物、档案等相关部门给予帮助。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技术指导或者协商委托具备条件的收藏、研究机构代为保管等措施,确保可移动华侨历史遗存的完整和安全。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