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华侨历史遗存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不可移动华侨历史遗存有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采取加固等抢救保护措施。保护责任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抢救保护义务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修缮补助,或者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产权置换、购买、租赁、以修代租等方式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