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华侨历史遗存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县(市、区)华侨历史遗存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名录,采取文字和录音、摄像、测绘、建模等技术手段,全面系统记录华侨历史遗存的历史、权属、利用情况和有关技术资料等。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