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破坏湿地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