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出售泥炭沼泽湿地内的泥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没收出售的泥炭和违法所得,并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明知是泥炭沼泽湿地内的泥炭而购买的,没收购买的泥炭,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