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修复与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鼓励、指导、推动湿地生态受益地区与湿地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