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国际和国家重要湿地的申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省级重要湿地:
(一)在生态系统典型性、代表性、稀有性和独特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的;
(二)具有区域性显著生态功能及价值的;
(三)分布有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II物种或者中国特有物种,并为其提供生存环境的;
(四)具有重要的水鸟繁殖地、越冬地或者迁徙停歇地的;
(五)具有重要的水源涵养地或者水源补给区,并对本省或者区域湿地生态完整性和稳定性发挥重要作用的;
(六)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
省级重要湿地的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