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湿地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