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本省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要求,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
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确定市(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下达的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确定县(市、区)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