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相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