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法律援助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