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推动法律援助跨区域合作。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重庆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协作机制。

诉讼事项的办案机关所在地、非诉讼事项的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在四川省、重庆市内的,申请人可以就近选择四川省、重庆市内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申请。经申请地法律援助机构认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移送事由发生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事由发生地法律援助机构认为依法不应由其办理的,应当在三日内移送办案机关或者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办案机关或者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不得再次移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