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六章 扶持与服务第四十八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种业科研人员到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健全种业科研人员培养引进和评价考核制度,明确种业科研成果权益,建立健全种业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和以市场为导向的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在成果推广应用中的主导作用,促进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