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市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机构,配备符合现代种业发展需求的装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