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登记、认定第十八条有效在本省引种备案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不宜推广种植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并禁止销售:(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三)与标准样品不符的;(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备案的;(五)被原品种审定机构撤销审定的;(六)其他依法不宜推广种植的情形。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