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在本省引种备案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不宜推广种植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并禁止销售: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与标准样品不符的;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备案的;

(五)被原品种审定机构撤销审定的;

(六)其他依法不宜推广种植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